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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派出能源監管機構
為進一步落實國家能源局《關于推進筒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的實施意見》(國能法改(2015)199號)有關要戒,結合《承裝(修、試)電力設施許可證管理辦法》(電監會令第28號)以及電力行業有關標準和承裝(修、試)電力力設施許可管理及電力施工市場實際,我們制定了《承裝(修、試)電力設施許可證所需施工機具設備條件》(2017版),現印發你們。
新版機具設備條件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,原《承裝(修、試)電力力設施許可證施工機具設備參考標準》同時廢止。請各派出能源監管機構根據新版機具設備條件修改承裝(修、試)電力設施許可申請表和許可審查系統,做好公示、宣傳和告知工作,確保承裝(修、試)電力力設施許可工作平穩有序街接附件:承裝(修、試)電力設施許可證所需施工機具設備條件(2017版)
附件
承裝(修、試)電力設施許可證所需施工機具設備條件(2017版)
條為規范承裝(修、試)電力設施許可證申請及審查依據《承裝(修、試)電力設施許可證管理辦法》(電電監會令第28號)以及電力行業有關標準,結合承裝(修、試)電力設施許可管理和電力施工市場實際,制定本條件。
第二條本條件適用于全國范圍內承裝(修、試)電力設施許可證的申請、變更、延續等許可事項。承裝(修、試)電力設施企業在施工經管過程中,應當根據國家標準、電力安全生產等法規要求,按照工程實際需要配備與施工經營活動相適應的機具設備。
第三條各等級承裝類承裝(修、試)電力設施許可證所需施工機具設備條件包括運輸工具,桿塔組立和架線設備,絕緣油、氣施工設備,壓接、焊接和切割設備,測量、試驗及動力設備。(詳見附件1)
第四條各等級承修類承裝(修、試)電力設施許可所需施工機具設備條件包括運輸工具,線路維修施工設備,絕油、氣施工設備,壓接、焊接和切割設備,測量、試驗及動力設備。(詳見附件2)
第五條各等級承試類承裝(修、試)電力設施許可證所需施工機具設備條件包括高壓發生設備,電氣測量儀器,絕緣油、氣試驗儀器,常用儀器儀表。(詳見附件3)
第六條條件中要求的各項施工機具設備應為承裝(修、試)電力設施許可申請人自有,不得租賃或借用機具設備申請許可。
第七條承裝(修、試)電力設施許可申請人自有的某項機具設備,如在功能上能夠*替代本條件中要求的一項或幾項,申請可用此機具設備替代條件中的對應項目用以申請許可,并對此機設備的情況和功能予以說明。
第八條條件中機具設備的規格、數量均為Z低條件。在實現條件中機具設備同等功能的條件下,申請承裝(修、試)電方設施許可可所使用機具設備的規格、數量可高于本條件。
第九條本條件由國家能源局資質管理中心負責解釋,自201712月1日起施行。原《承裝(修、試)電力力設施許可證施工機具設備參考標準》同時廢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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